創(chuàng)業(yè)網(公眾號:iadmin5)12月26日消息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<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(guī)定>的決定》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根據該決定,電子數據包括:
(一) 網頁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(fā)布的信息;
(二) 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;
(三) 用戶注冊信息、身份認證信息、電子交易記錄、通信記錄、登錄日志等信息;
(四) 文檔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;
(五)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、處理、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。
值得注意的是,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,應當提供原件。電子數據的原件包含: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,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、識別的輸出介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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